因为“肖战227事件”,同人小说这个主题再度被大家驳回,笔者抛砖引玉,非常简单分析《跌落》等同人小说牵涉到的法律问题。关于同人小说的许可问题,大多数同人作品是予以许可的,主要基于艺术创作自由的考量,大多同人创作者及读者都指出同人作品并不侵害原作品的合法权益,需要获得许可。甚至是讽刺性的同人作品,一般也需要许可,没实质蓄意的,一般也会被确认是侵害原权利人的权益。也有观点指出同人创作不会侵害初始权益,尤其是关联度极高的作品,此类同人作品必须原人物、原作者的许可。
如周星驰电影《功夫》里包租公、包租婆两个角色用了“杨过”“小龙女”的名字,他用了金庸创作的功夫名,如九阳绝学、一阳指、降龙十八掌等。周星驰主动去找金庸回应要给“版权酬劳”,期望金庸不予许可(后周星驰给了6万元,金庸捐献了慈善机构),这也是广义上的同人作品许可。谈及同人作品纠纷,被迫托2016年再次发生在国内的,引起法律界、文学界等大辩论的金庸诉江南一案。
该案的起因是江南公开发表了一篇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。小说中大量人物名称与金庸小说《射雕英雄传》《笑傲江湖》《天龙八部》等作品里的人物名称完全相同。金庸因而控告江南,其指出江南及涉及出版发行公司、发售公司包含著作权侵权行为、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。一审法院指出江南不包含著作权侵权行为,但包含不正当竞争,主要理由:《此间的少年》是江南新的创作的文字作品,并非根据金庸作品改篇的作品,需要署上金庸的名字,涉及读者因故事情节、时空背景的原作有所不同,会对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产生意识上的恐慌,《此间的少年》未侵犯金庸所拥有的改编权、署名权、维护作品完整权。
江南予以金庸许可在其作品《此间的少年》中用于金庸作品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不予出版发行,其不道德包含不正当竞争,依法不应分担适当的侵权行为责任。所以,一审法院裁决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暂停出版发行,并封存库存书籍,江南及出版发行公司、发售公司赔偿金金庸经济损失等。
在这次引发争端的《跌落》一文中,又有可能引起哪些权益纠纷?(一)侵害姓名权、名誉权?演员肖战、王一博因主演电视剧《陈情令》取得普遍注目,MaiLeDiDiDi将小说《跌落》的主角也命名为肖战、王一博,无法说道是凑巧,有可能有借出肖战、王一博知名度、人另设、美誉度之意。MaiLeDiDiDi否侵害演员肖战、王一博的姓名权、名誉权,一种观点指出,肖战、王一博这两个名字并非演员肖战、王一博独特,其他人也可以用于,作家也可以把小说里角色的名字命名为肖战、王一博,任何人都有言论自由、创作自由。且,小说《跌落》的故事情节并不是根据演员肖战、王一博的真人真事创作或改篇,会让读者误解到写出的是演员肖战、王一博,故不侵害姓名权、名誉权。
但是,笔者指出,演员肖战、王一博联合参演过电视剧《陈情令》,联合参与综艺节目,有大量工作上的空集,这些背景、因素不会让读者误解到小说《跌落》中的肖战、王一博两个名字来自演员肖战、王一博。也可以从相反推理小说,MaiLeDiDiDi为何不把小说中的人物命名为“肖一博”“王战”,或其他牵涉到的名字?搭便车之意非常明显。所以,MaiLeDiDiDi因涉嫌侵害演员肖战、王一博的姓名权。
另外,笔者指出小说《跌落》对演员肖战、王一博的名誉并没过于大影响,显然会让读者误以为小说中的情节是演员肖战、王一博的现实故事,故笔者偏向于不侵害名誉权。(二)侵害肖像权?在小说《跌落》中肖战有性别认知障碍,故有同人画手“一个对局”,用演员肖战的脸部特征为《跌落》中的主角肖战绘制了女性肖战同人图(女性形象绘画),在网上广泛传播。因为该图并不是《跌落》作者MaiLeDiDiDi绘制,故MaiLeDiDiDi没侵害演员肖战的肖像权。
那么“一个对局”侵害肖战肖像权吗?不存在较小争议。一是同人图女肖战的面容否必要来源于演员肖战的脸部特征?二是若来源于演员肖战的脸部特征,百分比有多少,否不会造成公众误解到演员肖战?三是该图是不是归属于艺术创作自由的范畴,是不是合理用于,并不侵害演员肖战的肖像权?回应也可以推论出有正反两种观点,笔者指出不侵害演员肖战的肖像权。
但是,若MaiLeDiDiDi将女肖战同人图作为小说《跌落》的封面、插画、宣传海报,即作为小说文字、图片内容的一部分,那么小说作者+图作者、文字+图片,互相融合的整体则因涉嫌侵害演员肖战的肖像权,且归属于MaiLeDiDiDi、“一个对局”联合侵权行为。(三)侵害商品化权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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